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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龍管業:關於在北京租賃辦公房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對外投資概述

1、近期,公司擬在北京承租房屋作為辦公場所。租賃房屋位於北京市朝陽區酒仙路 10

號恒通商務園 39 幢 B55 號。該房產為京東方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授權於其下屬子公司北京京東方物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方物業”)予以出租。租賃期 3 年,房屋租金及物業費三年共計約 1193 萬元,年均費用約 400萬元。

2、2018年2月26日,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以通訊表決的方式審議通過瞭《寧夏青龍管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在北京租賃辦公房產的議案》,同意公司在北京租賃物業,同時授權經營管理層安排辦理此辦公房產租賃的後續相關事宜。

根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的相關規定,此項交易涉及的金額達到公

司2016年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未達到50%,在董事會權限范圍內,無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3、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有關規定,上述交易不構成關聯交易。

二、交易對手方介紹(信息來源於網絡公開信息查詢)

1、出租方:北京京東方物業發展有限公司

2、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3、法定代表人:范子恒

4、註冊資本:人民幣500萬元

5、住 所:北京市朝陽區酒仙橋路10號55幢四層101室

6、統一信用代碼:91110105768478554H

7、經營范圍:物業管理;工程項目管理;工程技術咨詢;風景園林工程設計;餐飲管理;體育運動項目經營(不含棋牌);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房地產信息咨詢;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服務;清潔服務;會議及展覽服務;租擺花卉;企業管理咨詢;出租辦公用房;銷售

五金交電、文具用品、花卉;技術咨詢。

8、股權結構:京東方物業是北京英赫世紀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赫世紀”)的全資子公司,英赫世紀是京東方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000725 股票簡稱:京東方A)的全資子公司。

公司與京東方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英赫世紀、京東方物業不存在關聯關系。

三、《房屋租賃合同》主要條款摘要

第一條:租賃期限

租賃房屋租賃期限為【3】年,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裝修期為【2】個月,自【2018】年【3】月【1】日(交房日)起至【2018】年【4】

月【30】日止。

第二條:租金支付方式

1、租賃房屋租金標準為【234】元/建築平方米?月。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自計租日(【2018】年【5】月【1】日)起的房屋租金,承租方

應按約定預先支付給出租方,租金按天數乘以日租金計算,日租金的計算方式為月租金除以

30 天。

第三條: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 出租方有權依據本合同約定,向承租方收取房屋租金及履約押金等各項費用,並有權依法向承租方主張各項權利。

2、 出租方有權監督承租方安全合法地使用租賃房屋,承租方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本

合同的約定使用租賃房屋時,出租方有權要求承租方立即整改;承租方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違反合同約定時,出租方有權依據法律或本合同第九條第 3 款的約定解除合同。

3、 在本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出租方應事先通知承租方,經承租方同意後,出租

方可帶領其他有租賃意向的客戶在承租方正常工作時間到房屋內觀看,但應盡可能避免對承租方日常運作產生影響。

4、出租方應確保租賃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在租賃期內處於良好的可使用狀態。

5、出租方或物業方的工作人員對租賃房屋內的公共設施進行檢查、維修和養護時,應

提前通知承租方,但緊急情況除外。承租方對此應予必要協助。因承租方拒絕或阻撓而產生的後果,概由承租方負責。

6、出租方擬對園區或租賃房屋整體或局部進行改造、維修或養護時,應提前通知承租

方並將該等行為對承租方造成的影響降至最低,保證承租方的經營行為正常開展。

7、承租方提出不滿意物業管理服務的,出租方應予以積極調查並責成物業方加以改善。

8、出租方或物業方應於本合同簽訂時,向承租方提供《客戶使用手冊》等相關管理規范文本供承租方閱讀。

第四條: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承租方承諾其具有完全的權利和權限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且截至本合同簽署之日,不存在任何事由影響承租方根據本合同向出租方付款的能力。承租方承諾將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向出租方支付押金、租金等費用,承租方逾期向出租方支付房屋租金或其他相關費用的,除如數補交外,每逾期一日,應向出租方支付相當於拖欠額 3‰的違約金。若承租方拖欠房屋租金或其他相關費用(未全額支付)達 21 日以上時,除須按上述比例支付違約金外,出租方有權協同物業服務方停止對承租方的一切服務(包含但不限於停止供應水電,停辦停車位,停止使用租賃房屋等),並無需對承租方因此遭受的損失負任何責任。若因出租方原因逾期交房的,將房屋起租日、首期物業費繳納日進行依次順延。

2、承租方應遵守國傢法律、法規,並按照合同中雙方確認的租賃用途依法使用房屋。
菜梯維修

承租方應保證安全用水、用電,不得將房屋作為住宅或寢室使用,不得使用明火,不得從事超出租賃用途、違法、違規及其他任何有損出租方利益的事項,自行約束雇員及訪客。

3、承租方是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是租賃房屋的第一安全責任人。

4、承租方簽約前已閱讀並同意《客戶使用手冊》等出租方的相關文件,承諾愛護並合

理使用租賃房屋及附屬設施(包括園區環境),不得對租賃房屋(含相關附屬設施)進行拆、改、擴建。因承租方使用、維護不當而造成租賃房屋或相關設施損壞的,由承租方負責進行不低於損壞前品質的修復或按現行市場價進行賠償。承租方應妥善愛護其占有管理的租賃房屋和設備設施,如發現依據本合同應由出租方負責的任何問題及其預兆,應及時告知出租方,以便及時解決相關問題,因未及時告知而產生的損失擴大部分由承租方承擔。

5、承租方應遵守與其業務活動有關的一切國傢及地方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及規章,不得將垃圾、廢物、廢料或其他違反國傢、北京市法律、法規、出租方規定的物品丟棄在租賃房屋或其他公共區域,不得在租賃房屋內外或租賃房屋所處園區內外造成任何環境污染或損害。

6、承租方不得並不能允許第三方在租賃房屋或大樓內或在恒通商務園內運輸、使用、貯放、處理、廢棄任何武器、燃性油品及任何其它易爆、易燃、放射、腐蝕性的危險品或違禁品、以及任何可能污染環境或招致房屋或房屋周邊用戶不適的物品。否則,因此給房屋造成的任何損害,承租方承擔全部責任。

7、因承租方不履行或違反本合同的相關條款、規定或條件,使出租方或第三方遭受相

關損失、損害及有關部門的相關處罰或發生額外費用的,由承租方向出租方及第三方做出償付或賠償。

8、建議承租方在租賃期間和延續期間內在一傢資質、信譽良好的保險公司投保,就租

賃區域(包括分租面積在內)持續持有一份充分的公眾責任險保單,並就承租方在租賃房屋內的動產持有一份火險保單。但承租方投保的行為並不減免任何承租方對出租方或第三方應負的責任。

9、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承租方應按照租房時簽署的《房屋交接單》,將租賃房屋中的

基礎設施(門、窗、照明設備、空調設備等)以良好可出租的狀態歸還給出租方。承租方延期歸還租賃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應向出租方交付日房租 3 倍的違約金並賠償出租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損失(包括根據出租方與第三方所簽署合同的約定,出租方因延期交房而對

第三方應付的違約賠償責任)。逾期歸還租賃房屋的,出租方有權隨時收回租賃房屋。承租

方歸還出租房屋的具體要求如下:

9.1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合同終止之日,承租方應自行搬離其所有可移動物品(屬於出租方或者應由出租方負責的物品除外),將房屋騰空交付給出租方,並向出租方支付其所有應付而未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房屋租金、補償金、違約金等)。承租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使交回的租賃房屋和附屬設備設施處於良好和可出租的狀態(正常磨損以及結構或固有瑕疵除外)。

9.2 承租方交回租賃房屋前,承租方應騰空租賃房屋,並搬走帶進租賃房屋的一切可移

動的物品(屬於出租方或者應由出租方負責的物品除外),並修理和修繕對租賃房屋所造成

的一切損壞(正常磨損除外),前述費用由承租方負擔。

9.3 承租方應向出租方交出進入租賃房屋的所有鑰匙及開鎖裝置,並應自費拆除由承租

方在租賃房屋的任何內部的門、墻或窗戶上設置的所有字體及區別性標記或標志。在租期期滿或其提前終止之後留在租賃房屋內承租方的任何可移動財產,或在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後的合理期限內承租方仍未處理或搬出的,均視為承租方的丟棄物,視為承租方同意出租方將其視為己方財產而保留或以其它方式任意處理。

10、房屋租賃期限內,若承租方因變更企業名稱等事項需要出租方配合完成相應工商行

政手續 或其他手續的,承租方應提前一個月向出租方提出書面申請。經出租方同意的,出租方可配合承租方辦理,但承租方須相應支付伍仟元/次的工作費用。

第五條:租賃房屋的續租條款

租賃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出租方有權向承租方發出書面通知,要求承租方確定是否續租。如承租方在出租方發出書面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未予書面回函表達續租意思,則視為承租方放棄續租;如承租方回應續租,則雙方應就續租的具體事宜進行談判。此時承租方在同等條件下對租賃房屋有續租的優先權。如到距本合同租賃期限屆滿日之前【90】天時,雙方仍未就續租問題簽署協議,亦視為承租方放棄續租。承租方放棄續租的,出租方

可與第三方簽署租賃合同。本租賃合同項下租賃期限屆滿時,承租方不能按本合同約定交回

租賃房屋的,應賠償出租方的損失,上述情況下,承租方需賠償的損失應包括按出租方與第

三方簽署合同所約定的出租方對第三方的違約賠償(而不論該賠償是否已經由出租方支付)。

第六條:租賃房屋的轉租承租方不得將租賃房屋進行轉租。

第七條: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1、租賃房屋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毀損,使合同無法履行,本合同自動解除,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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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合同期內,如遇政府征用租賃房屋或要求拆除租賃房屋的,在政府相關文件下達

餐廳菜梯 到出租方時,出租方應第一時間通知承租方。雙方確認以政府相關文件要求騰退房屋時間為準,本合同屆時自然終止,出租方無需向承租方進行經濟補償。但,出租方承諾出現上述事由時,在出租方負責招商出租房屋范圍內如有適租的房屋優先提供給承租方過渡使用。屆時,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確定過渡期間的房屋租金價格等相關權利義務。

3、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3.1 承租方逾期接收租賃房屋達【5】個工作日的。

3.2 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承租方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的。

3.3 承租方私自拆改承租房屋、裝修(含附屬設施)或改變用途的。

3.4 承租方拖欠租金或其他應繳費用(含未全額支付的)累計達 21 日以上的。

3.5 承租方在租賃房屋內從事任何違法、違規活動的。

3.6 承租方的行為嚴重違反國傢有關標準、規定,給園區環境或其他客戶造成嚴重影響的。

3.7 承租方超標排放污染物(如廢氣、污水、粉塵、震動、噪聲等),雖未超過相關標準,但已對其他租戶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影響,在收到出租方書面通知 7 個工作日內仍未進行整改(消除影響)的。

3.8 其他嚴重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

因上述原因導致出租方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承租方應當向出租方支付相當於 6 個月房屋租金的違約金(租金標準以合同解除時最近一個月的租金標準為準),屆時承租方已預付而未實際發生的房屋租金以及本合同項下的押金將全部用於沖抵違約金,不足部分,承租方應於【5】個工作日內另行向出租方補足。此外,因承租方違約給出租方造成其他損失的,承租方還應另行賠償出租方的損失。

4、如果出租方或承租方由於其自身原因在租期內提出提前終止本合同,要求提前終止

的一方應提前【6】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並應在本合同終止之日前【10】個工作日前對另

一方進行經濟補償,補償金計算方式如下:

4.1 如解除合同時間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含當日)期間,提前終止的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相當於【6】個月租金的總和(租金標準以合同解除時

最近一個月的租金標準為準)的補償金;

4.2 如解除合同時間在【2020】年【5】月【1】日(含當日)至【2021】年【4】月【30】日(含當日)期間,提前終止的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相當於【3】個月租金的總和(租金標準以合同解除時最近一個月的租金標準為準)的補償金;

若提前終止的一方未能按本條款要求提前通知另一方的,除上述補償金外,提前終止合同的一方應另向另一方加付相當於【3】個月的房屋租金的總和(租金標準以合同解除時最

近一個月的租金標準為準)的補償金。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間對於本合同的爭議,不能協商解決時,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按仲裁規則仲裁解決。

第九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經雙方有權機構審議通過,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出租方執貳份,承租方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租賃房屋的目的、存在的風險和對公司的影響

1、本次房屋租賃交易主要為充分利用北京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優勢,人力資源優勢,研發優勢,信息優勢,以更好地滿足公司開展人才隊伍建設、研發及創新型業務需要;

穩定便利的辦公場所有利於公司發展戰略的實施,同時,良好的辦公環境也有利於提升研發和創新速度,推動公司生產技術的發展。

2、房屋租金及物業費三年共計約1193萬元,年均產生費用約400萬元。

五、合同審議程序2018年2月26日,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以通訊表決的方式審議通過瞭《寧夏青龍管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在北京租賃辦公房產的議案》,同意公司在北京租賃物業,以便於更好的開展人才隊伍建設、研發及創新型業務等工作。同時,授權經營管理層安排辦理此辦公房產租賃的後續相關事宜。

六、備查文件加蓋董事會印章並附表決票的第四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決議。

特此公告。

寧夏青龍管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 年 2月 26 日

責任編輯:cnfol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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